《一、經費分攤說明》
一、
申請資格:依法核准成立之體育團體,含全國性體育團體、本市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、本市各行政區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等。
二、 申請時間:文到2週內。
三、申請要件:調查表、活動計畫綱要(含活動效益)及經費預算表(含收入及支出)。
四、 申請方式:以公文送至體育局辦理。
五、
審核方式:若符合申請資格、時間及要件,則承辦科依競賽種類、性質規模、舉辦天數、參加人數、經費預算等,填寫經費審查表評分;若不符合,則將資料退回申請團體。
六、 分攤內容:
1.競賽活動:全年各以二次為限,分擔經費項目以場地布置、獎盃獎狀及裁判工作人員費用為原則。
2.研習及訓練活動:全年各以二次為限,分擔經費項目以場地布置、講師鐘點費及工作人員費用為原則。
3.育樂活動:全年各以二次為限。
4.其他活動。
七、 核銷方式
1.核銷期限:活動結束後14日內(十二月辦理者,配合會計年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)。
2.送件方式:以公文送至體育局辦理。
3.核銷要件:原始憑證、支出機關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成果報告書等。
《二、經費補助說明》
一、
申請資格:依法核准成立之體育團體,含全國性體育團體、本市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、本市各行政區體育會暨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等。
二、 申請時間:
類別 |
國際性正式錦標賽 |
全國性運動競賽 |
臺北市運動競賽 |
期限 |
1年6個月前 |
1年前 |
1年前 |
三、申請要件:申請表、活動計畫(含活動效益)及經費預算表(含收入及支出)各二份。
四、 申請方式:以公文送至體育局辦理。
五、
審核方式:若符合申請資格、時間及要件,則承辦科依競賽種類、性質規模、舉辦天數、參加人數、經費預算等,填寫經費審查表評分;若不符合,則將資料退回申請團體。
六、 補助金額:
1.
主(承)辦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之國際性正式錦標賽(含奧運資格賽、青年、青少年及少年正式錦標賽),最高補助以六十萬元為限。非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,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。
2.
主辦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運動競賽,依競賽性質、規模、人數、天數及經費預算等酌予補助獎盃(獎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及行銷等費用,每一賽會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。非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最高以二十萬元為限。
3.
舉辦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之本市運動競賽,依規模大小,酌予補助獎盃(獎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、行銷及雜支等費用,每一賽會最高補助以十萬元為限。非奧運或亞運競賽種類最高以五萬元為限。
4.
身心障礙運動競賽,比照奧運或亞運競賽運動種類補助其經費。
七、核銷方式
1.
核銷期限:活動結束後14日內(十二月辦理者,配合會計年度於十二月二十日前)。
2.
送件方式:以公文送至體育局辦理。
3.
核銷要件:原始憑證、支出機關分攤表、收支結算表、成果報告書等。
《三、補助單價標準》
編號 |
項目 |
單位 |
單價(元) |
備註 |
1 |
誤餐 |
人 |
80 |
|
2 |
印刷(秩序冊) |
頁 |
單面
0.6
雙面 1.2
封面 30 |
A4
說明秩序冊
單本總頁數 |
3 |
工作費 |
天 |
1000 |
1.
請附印領清冊
2.
備註是否申報所得
|
4 |
裁判費 |
場 |
400 |
1.
請附印領清冊
2.
備註是否申報所得
|
5 |
裁判費 |
天 |
1000 |
1.
請附印領清冊
2.
備註是否申報所得
|
6 |
紀念品 |
人 |
100 |
1.
紀念品可敘明活動名稱或主辦單位名稱或logo ,不可有其他廣告或競選文宣
2.
附照片
|
7 |
水 |
箱 |
130 |
600毫升(24瓶) |
8 |
紅布條 |
每條 |
1000 |
附照片 |
備註:本表為本局核定補助單價之上限,如單價高於此上限,請自行籌措經費辦理,如單價低於此標準,則核實補助。
《四、經費補助審查標準表》
一、國際性正式錦標賽及全國性、臺北市運動競賽
性質 |
種類 |
金額 |
補助標準 |
補助項目 |
法源 |
提出申請時間 |
申請資料 |
國際性正式錦標賽 |
奧、亞運
身心障礙 |
60萬
上限 |
無 |
無 |
第五條之一、四款
|
競賽前一年六個月
|
申請表、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
(含收入及支出情形) |
國際性正式錦標賽 |
非奧、亞運 |
30萬
上限 |
無 |
無 |
第五條之一款 |
競賽前一年六個月
|
全國性運動競賽 |
奧、亞運
身心障礙 |
30萬
上限 |
競賽性質、規模、人數、天數、經費預算
|
獎盃(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、行銷
|
第五條之二、四款
|
競賽前一年 |
全國性運動競賽 |
非奧、亞運 |
20萬
上限 |
競賽性質、規模、人數、天數、經費預算
|
獎盃(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、行銷
|
第五條之二款 |
競賽前一年 |
本市性運動競賽 |
奧、亞運
身心障礙 |
10萬
上限 |
規模大小 |
獎盃(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、行銷、雜支
|
第五條之三、四款
|
競賽前一年 |
本市性運動競賽 |
非奧、亞運 |
5萬
上限 |
規模大小 |
獎盃(狀)、誤餐、保險、印刷、場地布置、消耗性器材、裁判費、行銷、雜支
|
第五條之三款 |
競賽前一年 |
二、各區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
體育團體 |
性質 |
金額 |
法源 |
補助限制 |
提出時間 |
申請資料 |
各區體育會 |
年度體育活動 |
每一賽會10萬
|
第六條之一款 |
無 |
1.青年盃每年一月底前
2.中正盃每年六月底前 |
申請表、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(含收入及支出情形) |
各單項委員會(協會) |
青年盃、中正盃及經核定之各項運動競賽(亞奧運項目) |
每一賽會補助活動二分之一
10萬為上限 |
第六條之二款 |
1.
參加對象以本市12行政區之機關、學校、社團組隊
2.
舉辦地點在本市(本市無該項競賽場地者,不在此限) |
各單項委員會(協會) |
青年盃、中正盃及經核定之各項運動競賽(非亞奧運項目) |
每一賽會補助活動二分之一
5萬為上限 |
第六條之二款 |
各區體育會或各單項委員會 |
身心障礙運動競賽
|
10萬
|
第六條之三款 |
無 |
《五、經費分攤審查標準表》
性質 |
種類 |
金額 |
分攤標準 |
分攤項目 |
法源 |
提出時間 |
申請資料 |
競賽活動 |
奧、亞運 |
10萬
上限 |
全年二次為限、每一賽會補助活動經費二分之一
|
場地布置、獎盃獎狀及裁判工作人員費
|
第七條之一款 |
文到二週內 |
調查表、活動計畫書、經費概算(含收入及支出情形) |
非奧、亞運 |
5萬
上限 |
研習及訓練活動 |
|
5萬
上限 |
全年二次為限 |
場地布置、講師鐘點費及工作人員費
|
第七條之二款 |
育樂活動 |
|
不補助 |
全年二次為限 |
|
第七條之三款 |
其他活動 |
|
|
|
|
第七條之四款 |
|